宿環罰字〔2025〕(3)32號
泗陽縣祥和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3769137495M
法定代表人:袁錦豐
住 所:泗陽縣新袁鎮壩頭村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情況
2025年8月11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泗陽縣祥和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檢查。你公司年產1.5萬立方米多層實木復合地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2年10月20日通過原泗陽縣環境保護局批準,2016年12月9日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查閱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公司冷壓機為8臺、熱壓機為5臺,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際建有16臺冷壓機、6臺熱壓機。經進一步核實,你公司無環評審批手續,超出原環評設備范圍,于2024年4月擅自建設8臺冷壓機和1臺熱壓機并投入使用,設備投資額為22.4萬元。
以上事實,有2025年8月11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8月26日和9月12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和視頻、你公司年產1.5萬立方米多層實木復合地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及批復復印件、你公司項目投資額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等為證。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于2025年10月31日送達你公司。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規定,對你公司冷壓和熱壓設備無環評審批手續,擅自投入建設的違法行為處叁仟伍佰捌拾肆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及《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繳款通知書》上的二維碼向國庫繳納罰款,或者將罰款直接交到以下銀行和賬號。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之規定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市宿城區支行
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賬號:100559904170010001407012
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設。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