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泗政發〔2025〕6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八屆四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省政府于2021年12月出臺《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2022年3月出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85號)文件要求,各地應當統籌考慮新老政策銜接,制定配套落實文件,明確具體的安置人員產生辦法。2023年6月市政府印發了《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宿政規發〔2023〕4號),要求縣區制定具體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和省市文件要求,《辦法》于2025年4月制定起草方案,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形成《辦法》草案,先后在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召開專家論證會、通過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2025年9月19日縣政府十八屆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政策目標
所有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四、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文件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安置人員產生范圍、部門職責、不符合保障條件情形、產生程序、特殊情形處理共九條。
(一)關于安置人員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當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有優先權(第三條);二是不應當被確認為社會保障安置人員6種情形(第五條);三是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第七條);四是土地批復前,履行報批流程中涉及保障人員身份信息的轉換的(第八條)。
(二)關于職責分工?!掇k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事項;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成員名冊動態更新管理及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名單;縣財政部門出具征地補償和被征地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情況證明;縣資規部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人社部門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第四條)。
(三)關于政策銜接?!掇k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含貨幣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第五條)。
(四)特殊情形處理。土地批復前,申報的安置人員死亡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按照政策規定提出更換安置人員名單,并履行相應報審程序;對土地批復前死亡且未能完成安置人員名單更換的,社保機構應將死亡人員對應的社會保障費用退回財政,由土地征收單位通過其他渠道妥善處理(第八條)。